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28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范瑞琴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游盛森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
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周易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年6月12日下午4時10
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且反訴原告應於期日前先行追加反訴被告
官有展或當庭追加,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