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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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簡字第704號
原   告  郭東峰
被   告  林淑榕
被   告  林耀龍
被   告  林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以變賣方式予以分割,變賣後所得
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即原告取得四分之一價金,被告林淑榕、
林耀龍、林淑慧各取得四分之一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一,被告林淑
榕、林耀龍、林淑慧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
範圍10分之1)及其上同段建號5934號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巷○○○○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以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為兩造共有人所共有。原告通知被告出面協議分
割,被告不同意,乃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分割共有物。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系爭土地及建物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
示,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訂有不
分割之期限,復因被告對於系爭土地並未使用、利用,原告
不能與被告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系爭土地查詢資料在卷可
查,被告對於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是兩造就系爭土地既無不分割之
協議,又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就共有物所定之分割方法,分配原物或變賣分配價金
,孰為適當,有自由裁量之權,準此,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法院應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斟酌共有人之意願
,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益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
適當之分割。經查:系爭土地及建物原告已陳明其不願意以
原物方式分割,僅願以變價方式分割,是本院斟酌上開因素
,及原告請求變價分割,被告則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法供本院
參酌等情,認為系爭土地採變價分割之方法,將系爭土地及
建物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對共
有人並無不利,且能發揮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有利系爭土
地及建物之整體利用,爰採取變價分割方式為本件之分割方
法。
六、綜上所述,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分割方法,無法達成
協議。因此,原告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求為判決系爭土
地分割,而本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
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事項,採以變價分割之方法,爰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共有物分割訴訟,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均屬有利
,再參以兩造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諭知訴訟費用之
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
附表
┌──────────────────────────────┐
│土地標示│
├──────────┬─────┬────┬────┬───┤
│土地坐落│││││
├───┬───┬──┤地號│地目│面積(平│權利範│
│鄉鎮市○段○○段│││方公尺)│圍│
│區│││││││
├───┼───┼──┼─────┼────┼────┼───┤
│高雄市○○○段││0000-0000│建│281│10分之│
│鳳山區││││││1│
└───┴───┴──┴─────┴────┴────┴───┘
┌──────────────────────────────┐
│建物標示│
├───┬─────┬───────┬────┬───┬───┤
│建號│建物門牌│建地坐落│建物層次│附屬建│權利範│
││├─┬─┬───┤、總面積│物、面│圍│
││││小│地號│(平方公│積(平││
│││段│段││尺)│方公尺││
│││││││)││
├───┼─────┼─┼─┼───┼────┼───┼───┤
│高雄市│高雄市鳳山│五││1102-0│層數:5│無│全部│
○○○區○區○○路│甲││052│層、層次│││
│五甲段│185巷20│段│││:3層、│││
│5934號│之2號││││總面積:│││
││││││87.43、│││
││││││層次面積│││
││││││:87.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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