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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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皓鈞指定辯護人李進建律師被告王秉恩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欄位所載「檢察官林裕斌」,應更正為「檢察官董良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欄位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依歷次準備程序、審判程序筆錄,顯係「檢察官董良造」之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黃玉琪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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