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六六號
上訴人己○○
壬○○乙○○○辛○○庚○○丙○○○戊○○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右當事人間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苖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被上訴人請求交付土地,而臺灣苖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一0號民事判決後,該事件被上訴人 黃睿禎 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中)則為上訴人請求確認有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所請求確認之標的,故本件之裁判,以該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黃淑玲~B3法官宋富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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