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昭昌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映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威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昭昌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昭昌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映妤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