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華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華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高華聰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華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另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更正為「臺南地檢102年偵字第5833號」)。
二、上開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