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陳鴻德 被告 陳啟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600元(計算式:
127平方公尺×2,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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