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陳睿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映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