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06號原告 陳慧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坤平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6621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吳坤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