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賢 選任辯護人 蘇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99年度訴字第1110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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