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32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 劉木清 之繼承人)等六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劉木清之繼承人)、
庚○○(即被繼承人劉木清之繼承人)、己○○(即被繼承人劉木清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劉木清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劉木清之繼承人)、戊○○(即被繼承人劉木清之繼承人)等六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