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祥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含包裝共貳只,驗餘總淨重合計壹點柒陸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膠囊共貳顆(合計重零點壹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被告王祥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驗餘總淨重1.76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膠囊共貳顆(合計重0.16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10日23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各1次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被告為警查獲之毒品共2包(驗餘總淨重合計1.76公克)及膠囊共2顆(合計重0.16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有該局107年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084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連同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包裝共2只,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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