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64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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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緝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5706號),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皇書記官宋德華通譯沈學秀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以及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因一時缺錢花用,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10月間在報紙看到 蘇炑 為(涉犯常業詐欺之犯行,已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20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小陳 」之成年男子及「林小姐」之成年女子三人間基於共同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小陳」在中國時報廣告版上所刊登「現金卡當日領卡0000000000」之廣告後,乃撥打其上所刊登之行動電話與 蘇炑為 聯繫,嗣經約定後,甲○○即於91年10月間某日與蘇炑為或「小陳」、「林小姐」相約見面後,由蘇炑為或「小陳」、「林小姐」將三人所共同偽造松元網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松元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交予甲○○(各文件所偽造之原泰公司印文數量,均詳如附表所示),詎甲○○明知自己並未在松元公司任職,仍與蘇炑為等人基於犯意聯絡,連續於91年10月22日、92年3月10日持上開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薪資明細表前往臺灣土地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向該行不知情之行員行使,並將其任職於松元公司之不實內容填載於現金卡申請書上,致該二家銀行行員均陷於錯誤而予以核卡,均足以生損害於松元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與中華商業銀行。嗣 陳永順 (涉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已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20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與蘇炑為、「小陳」及「林小姐」等人基於同樣犯意聯絡前往臺灣土地銀行萬華簡易分行申請現金卡時,經該行行員 林俐岑 發現有異而報警處理,並藉詞通知陳永順前往領卡,陳永順及蘇炑為乃於91年11月8日12時許一同前往該分行欲領取現金卡時,為警當場查獲,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7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偽造之印文│數量│備註│├──┼───────┼─────┼──────────┤│一│偽造松元公司91│偽造「松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年10月21日之在│網路工程有│署92年偵字第2245號卷│││職證明書、91年│限公司」及│㈢第15頁│││9月份之薪資明│「 林洋 詠」││││細表上所偽造之│之印文共4││││「松元網路工程│枚││││工程有限公司」│││││及「林洋詠」之│││││印文│││├──┼───────┼─────┼──────────┤│二│偽造松元公司92│偽造「松元│同上偵卷㈢第124-125│││年3月6日之在職│網路工程有│頁│││證明書、92年2│限公司」及││││月份之薪資明細│「林洋詠」││││表上所偽造「松│之印文共4││││元網路工程有限│枚││││公司」及「林洋│││││詠」之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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