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余榮修 反訴被告即原告 曾家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1項,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固得提起反訴,惟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同法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若欠缺反訴之要件,應認為不備起訴要件,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並為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100年度訴字第204號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萬元,此有被告提出之反訴暨答辯狀及民國100年9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可佐 (反訴原告業已撤回對反訴被告曾尚昱之訴訟),則依上開規定,反訴部分應行簡易訴訟程序,核與本訴所行之普通訴訟程序非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而有違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並不合法,且又不能補正,應裁定駁回其反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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