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被告元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男 被告 譚博元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被告 黃晨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