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933號債權人 林漪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確認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金額新臺幣52萬元與
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4萬元不相符)㈣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
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