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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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志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志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志立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7.29下午2時50分回│104.11.10││││朔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919號│10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72號│105年度審簡字6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4.21│105.5.2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72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4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5.16│1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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