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徐振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凱閔 即鬆餅先生商行、張凱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鬆餅先生商行係為獨資商行,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鬆餅先生商行與負責人張凱閔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張凱閔為張凱閔即鬆餅先生商行之法定代理人及兼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鬆餅先生商行最新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