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4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品菁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429號、103年度偵字第13048、152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61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品菁犯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品菁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明知附表所示王○英等借款人(下稱王○英等人)俱因經濟狀況窘困而需款孔急,竟乘渠等需款急迫之際,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借貸如附表所示款項予王○英等人,共計18次,並依附表所示計算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既遂。嗣經警方於102年11月20日15時50分許,持票前往黃品菁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借款人簽立之本票、借據及切結書等物,乃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品菁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審易卷第30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英、 張黃 ○枝、呂○富、樓○顯、林○珠、賴○輝、蔡○諭、陳○娌、許○清、簡○禾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警1卷第34-35、37-38、47-
49、51-52、54、57-58、60、63-64、73-74、76-78頁),並有被害人王○英等人簽發之本票、切結書、借據等扣案物在卷可稽(警卷第104、106-107、110、112-114、117-119、121-123、125-127、129-131、142-143、145-149、151-154頁;偵1卷第33、36、43、46頁),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4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該條係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4條則修正為:「(第一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顯較不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規定處斷。
四、核被告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又被告所犯上開1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乘被害人王○英等人資金週轉短絀,有急需用款而陷於急迫之際,分別貸以金錢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實有不該,自應受相當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慮及被告獲利尚非甚多,其獲取利益並未訴諸暴力,過程尚屬平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參考被告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目前無業等情(警1卷第18頁),均諭知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另被告前因犯重利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簡字第196、162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而分別甫於103年7月17日、同年8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承上,被告俱無㈠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㈡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的情形,亦即與緩刑之法定要件不符,是被告請求課以義務勞務之負擔而為緩刑之宣告云云,本院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六、末查扣案之借款人本票、借據及切結書等物,為被告與被害人即借款人間債權債務關係之憑證,況依通常交易習慣,在借款人還款之後,被告尚須將上開憑證返還(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該等物品尚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而屬其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4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原起│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利息年利率計算方式│主文│││訴書││││(新臺幣)│││││附表│││││││││編號│││││││├──┼──┼───┼────┼──────┼─────┼─────────┼──────┤│㈠│03-1│王○英│99年初某│高雄市左營區│5萬元│實拿42,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日│文學路文學公││每10日8,000元。(│罪,處有期徒││││││園門口││換算1年利息為288,│刑貳月,如易││││││││000元,除以本金42,│科罰金,以新││││││││000元,年利率約為│臺幣壹仟元折││││││││686%)【起訴書誤載│算壹日。││││││││576%,應予更正】││├──┼──┤├────┼──────┼─────┼─────────┼──────┤│㈡│03-2││上欄日期│高雄市左營區│10萬元│實拿80,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2個月後│文學路文學公││每10日20,000元。(│罪,處有期徒││││││園門口││換算1年利息為720,│刑貳月,如易││││││││000元,除以本金80,│科罰金,以新││││││││000元,年利率為900│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720%,應予更正】││├──┼──┤├────┼──────┼─────┼─────────┼──────┤│㈢│03-3││上欄日期│高雄市左營區│10萬元│實拿80,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1個月後│文學路文學公││每10日20,000元。(│罪,處有期徒││││││園門口││換算1年利息為720,│刑貳月,如易││││││││000元,除以本金80,│科罰金,以新││││││││000元,年利率為900│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720%,應予更正】││├──┼──┼───┼────┼──────┼─────┼─────────┼──────┤│㈣│01-1│張黃○│100年初│高雄市左營區│1萬元│實拿9,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枝│某日│軍校路上││每10日1,000元。(│罪,處有期徒││││││││換算1年利息為36,00│刑貳月,如易││││││││0元,除以本金9,000│科罰金,以新││││││││元,年利率為400%)│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360%│算壹日。││││││││,應予更正】││├──┼──┤├────┼──────┼─────┼─────────┼──────┤│㈤│01-2││100年2月│高雄市左營區│3萬元│實拿27,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25日│軍校路上││每10日3,000元。(│罪,處有期徒││││││││換算1年利息為108,│刑貳月,如易││││││││000元,除以本金27,│科罰金,以新││││││││000元,年利率為400│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360%,應予更正】││├──┼──┼───┼────┼──────┼─────┼─────────┼──────┤│㈥│05│呂○富│100年3月│高雄市左營區│1萬元│實拿9,5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1日後不│某處││每月500元。(換算1│罪,處有期徒│││││詳時間│││年利息為6,000元,│刑貳月,如易││││││││除以本金9,500元,│科罰金,以新││││││││年利率約為63%)【│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60%,│算壹日。││││││││應予更正】││├──┤│├────┼──────┼─────┼─────────┼──────┤│㈦│││100年3月│高雄市左營區│2萬元│實拿19,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1日後不│某處││每月1,000元。(換│罪,處有期徒│││││詳時間│││算1年利息為12,000│刑貳月,如易││││││││元,除以本金19,000│科罰金,以新││││││││元,年利率約為63%│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60%,應予更正】││├──┼──┼───┼────┼──────┼─────┼─────────┼──────┤│㈧│08-1│樓○顯│101年3月│高雄市苓雅區│4萬元│實拿36,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3日│忠孝路與青年││每15日4,000元。(│罪,處有期徒││││││路口金礦咖啡││換算1年利息為96,00│刑貳月,如易││││││││0元,除以本金36,00│科罰金,以新││││││││0元,年利率約為267│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240%,應予更正】││├──┼──┤├────┼──────┼─────┼─────────┼──────┤│㈨│08-2││102年4月│高雄市楠梓區│1萬元│實拿9,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1日│ 德賢路 與德信││每15日2,000元。(│罪,處有期徒││││││路口││換算1年利息為48,00│刑貳月,如易││││││││0元,除以本金9,000│科罰金,以新││││││││元,年利率約為533%│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480%,應予更正】││├──┼──┤├────┼──────┼─────┼─────────┼──────┤│㈩│08-3││102年6月│高雄市楠梓區│3萬元│實拿27,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30日│德賢路與德信││每15日3,000元。(│罪,處有期徒││││││路口││換算1年利息為72,00│刑貳月,如易││││││││0元,除以本金27,00│科罰金,以新││││││││0元,年利率約為267│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240%,應予更正】││├──┼──┼───┼────┼──────┼─────┼─────────┼──────┤││04│林○珠│101年4月│高雄市左營區│2萬元│實拿18,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3日17時│左營大路菜市││每月2,000元。(換│罪,處有期徒│││││許│場旁││算1年利息為24,000│刑貳月,如易││││││││元,除以本金18,000│科罰金,以新││││││││元,年利率約為133%│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120%,應予更正】││├──┼──┼───┼────┼──────┼─────┼─────────┼──────┤││06│賴○輝│101年5月│高雄市楠梓區│3萬元│實拿25,5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19日│後昌路統一超││每15日4,500元。(│罪,處有期徒││││││商││換算1年利息為108,0│刑貳月,如易││││││││00元,除以本金25,5│科罰金,以新││││││││00元,年利率約為42│臺幣壹仟元折││││││││4%)【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360%,應予更正】││├──┼──┼───┼────┼──────┼─────┼─────────┼──────┤││07│蔡○諭│101年10│高雄市左營區│13萬元│實拿114,400元,利│黃品菁犯重利│││││月5日│左楠路附近││息每月15,600元。(│罪,處有期徒││││││││換算1年利息為187,2│刑貳月,如易││││││││00元,除以本金114,│科罰金,以新││││││││400元,年利率約為│臺幣壹仟元折││││││││164%)【起訴書誤載│算壹日。││││││││為144%,應予更正】││├──┼──┼───┼────┼──────┼─────┼─────────┼──────┤││09-1│陳○娌│101年10│高雄市前鎮區│6萬元│實拿54,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月15日│中華五路969││每15日6,000元。(│罪,處有期徒││││││巷2弄4號10樓││換算1年利息為144,0│刑貳月,如易││││││之4││00元,除以本金54,0│科罰金,以新││││││││00元,年利率約為26│臺幣壹仟元折││││││││7%)【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240%,應予更正】││├──┼──┤├────┼──────┼─────┼─────────┼──────┤││09-2││101年11│高雄市前鎮區│6萬元│實拿54,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月11日│中華五路969││每15日6,000元。(│罪,處有期徒││││││巷2弄4號10樓││換算1年利息為144,0│刑貳月,如易││││││之4││00元,除以本金54,0│科罰金,以新││││││││00元,年利率約為26│臺幣壹仟元折││││││││7%)【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240%,應予更正】││├──┼──┼───┼────┼──────┼─────┼─────────┼──────┤││10-1│許○清│102年某│高雄市楠梓區│1萬元│實拿9,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日│德賢路上││每15日1,000元。(│罪,處有期徒││││││││換算1年利息為24,00│刑貳月,如易││││││││0元,除以本金9,000│科罰金,以新││││││││元,年利率約為267%│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240%,應予更正】││├──┼──┤├────┼──────┼─────┼─────────┼──────┤││10-2││102年某│高雄市楠梓區│2萬元│實拿18,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日│德賢路上││每15日2,000元。(│罪,處有期徒││││││││換算1年利息為48,00│刑貳月,如易││││││││0元,除以本金18,00│科罰金,以新││││││││0元,年利率約為267│臺幣壹仟元折││││││││%)【起訴書誤載為│算壹日。││││││││240%,應予更正】││├──┼──┼───┼────┼──────┼─────┼─────────┼──────┤││02│簡○禾│102年3月│高雄市楠梓區│7萬元│實拿63,000元,利息│黃品菁犯重利│││││間│好樂迪KTV旁││每15日7,000元。(│罪,處有期徒││││││││換算1年利息為168,│刑貳月,如易││││││││000元,除以本金63,│科罰金,以新││││││││000元,年利率約為2│臺幣壹仟元折││││││││67%)【起訴書誤載│算壹日。││││││││為240%,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