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5年9月8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二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四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滯納金。
(二)詎債務人於93年2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聲請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6,858元整及利息、滯納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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