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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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2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7年6月6日凌晨3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路往太原路方向行駛,行經梅川東路及進化北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行車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以時速約80至90公里闖越上開路口紅燈,適乙○○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進化北路往大德街方向行駛,亦行經上開路口(乙○○呼氣中酒精濃度0.68mg/L,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兩車發生碰撞,乙○○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顱骨線形骨折、顏面骨骨折併顏面撕裂傷、左側橈骨閉鎖性骨折及右側脛骨腓骨開放性骨折。詎甲○○肇事後竟未停車對乙○○為具體照護措施,隨即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逃逸。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述。
㈢證人 葉樹榮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梅川東路及德化街口之監視錄影畫面1張、警方蒐證照片6張。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刑法第185條之4、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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