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而起訴之事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