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О九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甲○○○○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丙○○所簽發,由被告甲○○○○有限公司背書,以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臺中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及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合計新台幣
(下同)八十九萬元之支票三紙(下簡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
提示,竟不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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