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五二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 代理人 石娟娟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