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五二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 代理人  石娟娟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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