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3號債權人 趙珮淋 代理人 鄭榮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陸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趙珮淋或代理人鄭榮凱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
事實理由債權人分別將10萬元、10萬元匯款至債務人帳戶不相符。)。如無錯誤,請具狀補正匯款紀錄及相關釋明資料;如記載有誤,則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㈢提出債權人趙珮淋匯款至債務人吳陸宇帳號000-000000000
0000之合作金庫帳戶之匯款或轉帳收據影本。如非匯款至債務人吳陸宇之帳戶,除補正上述㈡釋明資料,亦請具狀說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其是否業已被提起公訴。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