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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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38號
原   告  李甄秝
被   告  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段0巷00號4
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
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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