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武文大 (VUVANTHA)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
被   告  劉育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