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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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美女 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類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及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主張其因分割得受分配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6,724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之價值65萬3,448元+歸仁農會新市場分部定存120萬元)2分之1=92萬6,724元】,則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92萬6,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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