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李雄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雄士於民國89年11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7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29年11月8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分別於民國89年11月13日及96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及3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太保市│南珠││91-4│建│84.71│全部││├──┼───┼────┼──┼───┼─────┼─┼──────┼───────┼──────┤│002│嘉義縣│太保市│南珠││91-11│建│286.07│38分之2││└──┴───┴────┴──┴───┴─────┴─┴──────┴───────┴──────┘┌─────────────────────────────────────────────────────────┐│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9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26│嘉義縣太│嘉義縣太│住家用鋼│48.7│46.3│40.3│││││13│陽台│7.│平│全部│││││保市春珠│保市南珠│筋混凝土│4│7│2│││││5.││25│方││││││ 里春珠 86│段91-4地│造3層││││││││43│、│、│公││││││之28號│號││││││││││平台│3.│尺││││││││││││││││││28││││└──┴──┴────┴────┴────┴──┴──┴──┴──┴──┴──┴──┴─┴───┴─┴─┴──┴──┘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