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告 葉俶妙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葉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就訴外人 顏欣怡 清償部分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五日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就被告抗辯顏欣怡清償時並未表明係為何債務人清償部分,是否爭執,如爭執應提出證據證明顏欣怡有為如何之表明,如不爭執,應敘明顏欣怡之清償如何能認定係屬原告之清償,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被告應於五日內陳報當初係由何人向被告聲請自顏欣怡帳戶扣款?被告於扣款時認顏欣怡係為何人之債務為清償?為何將扣款金額比例沖償 葉李彩芬李銘展 之債務?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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