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涂淑霞 (即涂水龍之繼承人)、 涂淑惠 (即涂水龍之繼承人)、 涂錡邶 (即涂水龍之繼承人)、 涂陳姿蓉 (即涂水龍之繼承人)、 涂錡生 (即涂水龍之繼承人)、 涂淑儀 (即涂水龍之繼承人)、 涂學成 (即涂水龍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