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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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28號原告 陳嘉興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被告 詹明森 訴訟代理人 尤偉峰 被告 詹雅晴
詹淑美 詹賴望月 詹國星 詹國政 詹國忠 詹佩勳 詹茜茹 詹碧玉 詹惠如 詹琇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