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 郭錦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一四六0九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郭錦棟對於第三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獎金)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其餘程序應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扣薪後,每月均入不敷出,收支無法平衡,常向親友借錢卻無法如期償還,以致債務惡性循環,今聲請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民國100年8月8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確保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於更生程序中公平受償及防止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爰依法聲請保全處分,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60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查本件債務人郭錦棟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等10人正對其每月對第三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得支領之各項薪資3分之1、獎金及其他特別給付等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609號),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執行處99年5月28日執行命令、99年12月8日通知書、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公文收文會簽單在卷可稽。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可資參照。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四、至於債務人另主張其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薪資遭少數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扣押其每月得支領薪資3分之1,已影響債務人之生活,請求停止繼續扣押部分,因本院審酌該扣押薪資3分之1之執行程序,尚未影響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又該扣押命令在未核發其他終局執行命令前,僅在保全債務人之財產,尚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公平清償,亦不足使債務人之財產有重大變革;另本件債務人亦未證明有何緊急或必要之情形,須於本院裁定是否准予更生前先行停止該扣押命令,其此部分聲請,經核與上開意旨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0年8月17日下午3時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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