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玄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玄助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玄助前因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玄助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意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108年7月25日20時10分│││犯罪日期│109年02月13日│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9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9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88號│毒偵字第1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82│109年度嘉簡字第51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9年02月27日│109年04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82│109年度嘉簡字第511號│││判決││號││││├────┼──────────┼──────────┼──────────┤││判決│109年04月13日│109年06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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