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慶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慶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慶安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葉慶安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意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23日│109年03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9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1695號│字第32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6│││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9年04月29日│109年07月0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6│││判決│││號│││├────┼──────────┼──────────┼──────────┤││判決│109年04月29日│109年07月0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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