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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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0號聲明人 林品震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林品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復於109年10月14日提出「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