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81號聲明人 楊德諒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楊德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楊力進法官莊松泉法官蔡新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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