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減資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告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減資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1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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