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訴字第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被 告 金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