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訴字第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被   告 金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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