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9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98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係爭債務已清償新台幣136,000元
,原告對於被告之主張亦不爭執,且經當庭會算結果雙方確
認未清償債務為新臺幣464000元無誤。從而,本院依據調查
上開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陳瑩萍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及利率│
├─────────┼──────┼───────┼───────────┤
│OA0000000│新臺幣310000│民國89年10月10│自民國96年8月4日起至│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元│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社明誠分社││/民國89年10月│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日││
├─────────┼──────┼───────┼───────────┤
│OA0000000│新臺幣300000│民國89年10月13│自民國96年8月4日起至│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元│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社明誠分社││/民國96年6月│分之5計算之利息。│
│││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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