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字第599號
原   告 丙○○
           樓之1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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