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長亨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88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2日上午11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薛清正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聲請人代理人
相對人同意於受聲請人僱用期間違反聲請人規定私自為人紋
眉,如有接受相對人紋眉之顧客受有損害時,相對人應自負
賠償之責任,絕無異議。
相對人
願意。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薛清正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6年12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
日各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