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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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6號聲請人 蔡承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正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同年2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得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當事人間有承攬關係之證據資料,聲請人亦已分別於同年2月2日、同年2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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