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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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昱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昱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昱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73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及本院110年度虎簡字第12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5日加計後之總和,即175日,然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仍不得逾法定上限拘役120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參定應執行刑,於受刑人之權益雖有重大影響,法院於裁定前,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有拘役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之限制,已低於本件受刑人宣告刑之總和,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罪傾向等總體情狀,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認以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其權益不生影響,而無必要再行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附表:受刑人廖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5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11日109年10月21日109年8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速偵字第1334號109年度速偵字第6242號109年度偵字第339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虎簡字第267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18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7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6日109年11月26日110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虎簡字第267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18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7日110年1月14日110年3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8號。②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297號。②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69號。②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①拘役30日②拘役30日③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29日①109年9月3日②109年9月3日③109年10月13日109年10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7978號109年度偵字第30218、30220、31151號109年度偵字第339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虎簡字第17號109年度易字第2925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605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1日110年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虎簡字第17號109年度易字第2925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9日110年3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62號。②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105號。②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515號。②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拘役50日②拘役4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①109年4月10日②109年4月24日109年10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49號、109年度偵字第22205、26937號110年度偵字第2507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76號110年度虎簡字第126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6日110年7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76號110年度虎簡字第1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30日110年8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023號。②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