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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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 鄭玉芳 被告 陳王鳳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1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居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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