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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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2號原告 杜正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韋旺妹 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13日依原告指定送達處所合法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原告並未領取,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據以計算,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2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連懿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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