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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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 張瑀玹 被告 張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37條之規定,係家事訴訟事件,且因家事事件法未對之另設有管轄之特別規定,故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