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3號聲請人 黃德成 代理人 吳蓓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 林澄輝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南市政府於民國91年1月9日以南市社福字第09100010950號函設立許可,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第7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為必要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前、後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7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1月5日南市社助字第1091356206號同意變更函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變更,有上開同意變更函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