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連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還返土地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還返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命原告補正土地登記謄本或地價證明書,以憑計算訴訟費用,並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張可證,原告至今仍未補正,依前述條文規定,應該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邱蓮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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