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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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號
聲請人庚○○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丁○○聲請人己○○聲請人戊○○右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准許。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 李增柱 係於九十年七月二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拋棄繼承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未逾二個月之期限,其拋棄繼承應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葉珊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成在